探访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 旅客顺畅通关******
(新春走基层) 探访新疆伊尔克什坦口岸 旅客顺畅通关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18日电 (费强)“跨过国门的这一刻,感觉空气里弥漫的都是家的味道。”1月17日17时许,在进入中国国境后,坐在摆渡车上的吉尔吉斯斯坦务工人员周学军难掩脸上的激动。
伊尔克什坦口岸是联通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一条重要通道,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口岸。受疫情影响,伊尔克什坦口岸一度暂停了客运通关,但货运通关一直保持着畅通。
按照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相关政策要求,国家移民管理局对出入境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1月9日,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之间最大的陆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正式恢复出入境人员通关。截至目前,已有76名旅客入境归国。
当天,和周学军一道入境回国的,还有在吉尔吉斯斯坦务工、经商和留学等各行各业的旅客34人。
记者看到,在入境的旅客人群中,赵宸锐、赵宸毅、赵蕊姐弟三人尤为显眼。他们是甘肃兰州人,父母在吉尔吉斯斯坦经商,他们三人在吉尔吉斯斯坦留学,得知口岸恢复客运通关的消息,他们即准备行程,利用寒假回国探望老家的亲人。
“我们通关全程都很顺畅。”赵蕊说:“一想到过几天就可以吃到家乡的牛肉面,我特别开心。”
“我们把服务客运通关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发挥边检工作优势,优化勤务工作流程,配强岗位力量,实行‘上下联动、全程互通’的勤务举措,全力保障出入境人员、车辆有序便捷通关。”伊尔克什坦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人说。(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